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潤昌超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育彰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藍友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潤昌超商有限公司法│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6月30日│218,000元│VC0000000││││定代理人 陳金菱 │行│││││├─┼─────────┼─────────┼─────────┼────────┼────────┼──┤│2│潤昌超商有限公司法│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6月30日│55,000元│SC0000000││││定代理人陳金菱│行│││││├─┼─────────┼─────────┼─────────┼────────┼────────┼──┤│3│潤昌超商有限公司法│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7月30日│55,000元│SC0000000││││定代理人陳金菱│行│││││├─┼─────────┼─────────┼─────────┼────────┼────────┼──┤│4│潤昌超商有限公司法│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8月30日│55,000元│SC0000000││││定代理人陳金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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