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佩如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佩如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㈠張佩如係坐落新竹縣○○市○○○段○○○○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及使用人,其明知系爭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除經依法申請核准之用途或領有合法建照之建物外,依法僅能供農牧業使用,竟未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許可,仍於民國101年9月至105年5月間之某時,在系爭土地上鋪設水泥鋪面、圍牆,而違規使用上開土地,所違規使用之土地面積未滿2,500平方公尺。嗣經新竹縣政府發現後,以105年8月9日府地用字第1050096972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域計畫法處分書,裁處張佩如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於105年11月10日前拆除上揭水泥鋪面、圍牆以恢復原編定使用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合法變更使用,詎張佩如收受上開函文後,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依限完成指定改正事項,迨新竹縣政府派員於106年4月28日前往上址複查,發現張佩如仍未依規定拆除水泥鋪面、圍牆,未將上開違規使用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始悉上情。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張佩如於偵訊時之自白(見106年度他字第2611號卷【下稱他卷】第12至14頁)。
㈡新竹縣政府106年8月2日府地用字第1060099552號函及其
檢附106年4月28日現場勘查照片2張、105年8月9日府地用字第1050096972號函及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新竹縣政府送達證書各1份、農舍稽查會勘紀錄及會勘照片2張、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新竹縣政府10
5年6月30日府農輔字第1050080479號函、內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函及訴願決定書各1份(見他卷第1至8、17至19頁)。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張佩如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
㈡科刑: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
定,經新竹縣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仍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違法情節非輕,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