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洋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范洋銨業於民國112年5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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