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之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之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於同一判決確定,本院審核卷附判決後,各罪行為均在確定裁判前,受刑人於檢察官為執行訊問時當場請求合併執行,有執行筆錄在卷,聲請人據其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
三、爰審酌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行為彼此間為偶發性、與他案遭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各行為所侵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詐欺及業務侵占等罪反映之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其中編號1至4、5至6部分已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且各經宣告緩刑5年),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