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301元,應繳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530元。
(二)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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