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蕙慈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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