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74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何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何茂松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3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84,228元整自民國10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4,22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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