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649號債權人展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肇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王敬惠 即宏品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肇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萬
元,及依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宏品企業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
,及依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肇升有限公司、宏品企業行並應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