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74號聲明人 鄭欣語
鄭貴杰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國文
廖素真 聲明人 簡至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昭謚
廖曉玉 聲明人 甘欣平
甘欣幼 甘志義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甘正發
廖君鎔 聲明人 吳佳哲
吳欣妮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昭惠
吳建坵 相對人 廖坤煌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鄭欣語、鄭貴杰、簡至良、甘欣平、甘欣幼、甘志義、吳佳哲及吳欣妮等8人分別為被繼承人廖坤煌之孫,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107年3月9日死亡,聲明人鄭欣語等8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聲明人鄭欣語等8人及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亦有民法第1176條第5項明文可稽。
三、查聲明人鄭欣語等8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此有聲明人所提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頁7-12),是聲明人鄭欣語等8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 廖境權 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卷頁8),並經本院於107年7月5日與本件聲明人鄭欣語等8人之送達代收人 蘇明淵 律師到院確認屬實(本院卷頁54),是本件被繼承人之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廖境權既尚未能拋棄繼承,則本件聲明人鄭欣語等8人均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揆諸首開說明,渠等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