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366號債權人 李美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極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20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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