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璽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收受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回函表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本院卷第89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3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部分於12年8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復查,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強制猥褻案件,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案件,附表編號5、9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強制罪案件,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得利案件,且附表編號1至9之犯罪時間均在107年1月間至同年11月間,犯罪期間達11月左右,又受刑人均係以類似手法誘騙被害人等取得多名被害人之私密照片,進而以此相脅,致多名被害人等身心受創甚鉅,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為無意見之表示(本院卷第89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嬿如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制猥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5日107年10月初至同年11月初之期間107年10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75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6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侵訴字第4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65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65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侵訴字第4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65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65號確定日期108年6月3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8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21號⑴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969號⑵編號2至4曾經新北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456罪名強制猥褻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2日107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6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48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65號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11年2月24日111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65號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8日111年3月30日111年3月30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⑴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969號⑵編號2至4曾經新北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20號⑵編號5至8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48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48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5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4日111年2月24日111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5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30日111年3月30日111年9月2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20號⑵編號5至8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