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 錢竑溢 輔助人 錢濟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宜珍 、財億製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714,64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91,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