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 賴連愷 相對人 賴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聲請人預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83元│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4,000元│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150元│聲請人預納。│├────────┴─────────┴────────────┤│結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7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