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交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交簡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60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關於被告甲○○之前科並補充為:被告前有多次前案紀錄,最後一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6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確定日期為91年7月15日),甫於92年1月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仍不知悔改。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