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壬○○被上訴人乙○○
甲○○丙○○己○○庚○○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