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92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葉愈陳文杰 原名陳文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杰即陳文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萬柒仟玖佰零柒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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