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原告 林詮祐 被告 鄭亦真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亦真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1號),經原告林詮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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