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25號抗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瑞祥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孫瑞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2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於107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業於107年6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2月2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業因同一執行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1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同年月26日確定,有受刑人之執行案件資料表及上開107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各一份在卷可稽,既經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10號再就同一受刑人同一執行案件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顯有未當,為此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四、查:受刑人孫瑞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於:①105年2月26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簡字第25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2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④106年2月22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0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①②③等案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9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刑期(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共2年5月),前已經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71121號函核准假釋,並經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業已出監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原審未察就同一執行案件復重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自有未合。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本件檢察官對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以茲適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