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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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原告 楊智雅
羅家瑋 被告 林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