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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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一號聲請人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奉權 聲請人 王興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 王君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一號、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各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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