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權利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九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副局長 陳官保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權利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八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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