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8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34年11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4年11月30日②94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06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11月30日②114年11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3月30日②95年3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00,000元②1,0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二王│217│建│1943.33│10000分之76│└──┴───┴────┴──┴──┴─┴────┴──────┘┌────────────────────────────────────┐│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二│││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9│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7層樓房│96│96│平│鋼筋│13│平│全│││3│二王里 中山 南│康市二王│住家用鋼│.2│.2│方│混凝│.4│方│││││路872巷12號1│段217地│筋混凝土│4│4│公│土造│8│公│││││2樓之1│號│造│││尺│││尺│部│├──┴─┴──────┴────┴────┴─┴─┴─┴──┴─┴─┴─┤│含共同使用部分二王段2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24│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7層樓房│10│10│平│10000│││9│二王里中山南│康市二王│辦公室鋼│.8│.8│方│分之11││││路868號底一│段217地│筋混凝土│2│2│公│7││││層之1│號│造│││尺││├──┴─┴──────┴────┴────┴─┴─┴─┴───┤│含共同使用部分二王段2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