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51號聲請人 徐國勛 訴訟代理人 汪宜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元大商業銀│99年11月20日│100,000元│AF0000000│││限公司 鄧文聰 │行城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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