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42號聲請人 林國平陳雪娥 之.聲請人 林立翔 即陳雪娥之.兼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弘文 即陳雪娥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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