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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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998號判處就放火燒燬其他部分撤銷改判無罪、就放火燒燬建築物部分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3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39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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