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喬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福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925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1日下午3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確認億鐵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伍拾伍
元之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債務人億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債務人)積欠其新
臺幣(下同)183,155元未給付,乃依法對債務人聲請強制
執行,查第三人即被告福田開發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尚有一筆
工程款未清償,經向本院聲請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即被告之
上開工程款債權,因被告以其對債務人未有工程款未給付為
由聲明異議,原告遂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
本訴,請求確認如本文第1項所示判決等情,業據其提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雄院高96執全齊字第6721號通知
及被告公司之聲明異議狀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