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