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朴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嘉義縣社區復健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衛生局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9,99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
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