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38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舒嫻 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奕(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周○橉(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武○芬(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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