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94號聲請人 莊雅臻
羅登元 上列聲請人莊雅臻、羅登元等2人與相對人 羅啓信 (下稱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等2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以相對人居住在新竹市,本院認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依新竹市108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6,703元,為聲請人等2人免除扶養義務之標準,另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約68歲,依108年新竹市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6.60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04,360元(計算式:26,703元×12月×10年=3,204,36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等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羅登元應提出自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