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3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蕭志鋒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3月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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