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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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 林榮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素卿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 陳安民 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08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台端提出之影本已逾三個月之久)
四、相對人蔡素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