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聲請人 張登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紹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鄧紹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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