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參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
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