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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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約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告 張大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謝岦竣 律師
韓國銓 被告 陳水勝
陳梁富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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