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許思萱 訴訟代理人 陳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子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