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 黃美珍 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樊克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方俞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