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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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 黃美珍 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樊克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