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嗣被告等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外,其餘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九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