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共同攜帶凶器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共同攜帶凶器竊盜等罪,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添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執行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及案號├────┬─────┬────┼────┬────┬────││││││年月日││法院│案號│裁判日│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年字號│年月日││年字號│年月日│├──┼────┼────┼────┼─────┼──────┼────┼─────┼────┼────┼────┼────┤│1│共同攜帶│有期徒刑││96年9月初│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高等│97年度上易│97年8月│福建高等│97年度上│97年8月│││兇器竊盜│柒月│││法院檢察署97│法院金門│字第13號│19日│法院金門│易字第13│19日│││││││年偵字100號│分院│││分院│號││├──┼────┼────┤├─────┼──────┼────┼─────┼────┼────┼────┼────┤│2│共同攜帶│有期徒刑││96年11月6│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高等│97年度上易│97年8月│福建高等│97年度上│97年8月│││兇器竊盜│柒月││日下午1時│法院檢察署97│法院金門│字第13號│19日│法院金門│易字第13│19日││││││許│年偵字100號│分院│││分院│號││├──┼────┼────┤├─────┼──────┼────┼─────┼────┼────┼────┼────┤│3│共同結夥│有期徒刑││96年12月7│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高等│97年度上易│97年8月│福建高等│97年度上│97年8月│││三人以上│肆月││日某時許│法院檢察署97│法院金門│字第13號│19日│法院金門│易字第13│19日│││攜帶兇器││合併定執││年偵字100號│分院│││分院│號││││竊盜,未││行刑壹年│││││││││││遂│││││││││││├──┼────┼────┤├─────┼──────┼────┼─────┼────┼────┼────┼────┤│4│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6年12月30│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高等│97年度上易│97年8月│福建高等│97年度上│97年8月│││竊盜│柒月││日某時許│法院檢察署97│法院金門│字第13號│19日│法院金門│易字第13│19日│││││││年偵字100號│分院│││分院│號││├──┼────┼────┤├─────┼──────┼────┼─────┼────┼────┼────┼────┤│5│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7年1月初│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高等│97年度上易│97年8月│福建高等│97年度上│97年8月│││竊盜,未│肆月││某日│法院檢察署97│法院金門│字第13號│19日│法院金門│易字第13│19日│││遂││││年偵字100號│分院│││分院│號││├──┼────┼────┼────┼─────┼──────┼────┼─────┼────┼────┼────┼────┤│6│共同攜帶│有期徒刑││97年1月初│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97年度易字│97年11月│福建金門│97年度易│97年12月│││兇器竊盜│拾月││某日晚間某│法院檢察署97│地方法院│第69號│18日│地方法院│字第69號│8日││││││時許│年偵字435號│││││││││││││(聲請書誤載│││││││││││││為448號)│││││││├──┼────┼────┤├─────┼──────┼────┼─────┼────┼────┼────┼────┤│7│結夥攜帶│有期徒刑││97年1月上│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97年度易字│97年11月│福建金門│97年度易│97年12月│││凶器穿越│拾月││旬某日下午│法院檢察署97│地方法院│第69號│18日│地方法院│字第69號│8日│││其他安全││合併定執│1時許│年偵字448號│││││││││設備侵入││行刑壹年│││││││││││有人住居││拾月│││││││││││之建築物│││││││││││││竊盜│││││││││││├──┼────┼────┤├─────┼──────┼────┼─────┼────┼────┼────┼────┤│8│結夥攜帶│有期徒刑││97年2月中│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97年度易字│97年11月│福建金門│97年度易│97年12月│││凶器毀越│陸月││旬某日凌晨│法院檢察署97│地方法院│第69號│18日│地方法院│字第69號│8日│││其他安全│││1時許│年偵字448號│││││││││設備竊盜│││││││││││││,未遂│││││││││││├──┼────┼────┼────┼─────┼──────┼────┼─────┼────┼────┼────┼────┤││結夥攜帶│有期徒刑││97年1月24│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97年度易字│98年5月│福建金門│97年度易│98年6月││9│凶器毀越│壹年││日晚上11時│法院檢察署97│地方法院│第58號│20日│地方法院│字第58號│15日(聲│││牆垣竊盜│││許│年偵字372號││││││請書誤載│││││││││││││為13日)│├──┼────┼────┼────┼─────┼──────┼────┼─────┼────┼────┼────┼────┤││結夥攜帶│有期徒刑││97年1月15│福建金門地方│福建金門│97年度易字│98年6月8│福建金門│97年度易│98年7月6││10│凶器毀越│捌月││日晚上11時│法院檢察署97│地方法院│第60號│日│地方法院│字│日│││牆垣竊盜│││許│年偵字355號│││││第60號││├──┼────┴────┴────┴─────┴──────┴────┴─────┴────┴────┴────┴────┤│備註│編號1至9之罪,前經本院98年聲字第28號合併定應執行刑叁年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