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42號原告亥○○原告酉○○原告地○○原告申○○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被告戌○○被告辰○○被告巳○○被告未○○
2樓被告午○○被告玄○○被告黃○○被告宇○○被告A○○被告乙○○原名: 呂學 被告甲○○原名:呂學被告寅○○○被告天○○被告丙○即子○○○被告癸○○即子○○○
樓被告辛○○即子○○○被告丁○○即子○○○
1弄5被告己○○即子○○○被告庚○○即子○○○被告壬○○即子○○○被告戊○○即子○○○前列二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複代理人 曾毖嘉 律師複代理人丑○○被告卯○○被告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