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152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務人海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