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送達代收人 陳姮如
被告 烏弘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原易字第76號,嗣改分為114年度原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
法官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