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1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素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素津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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