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84
9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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