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39號聲請人 李福生 上列聲請人聲報德錩交通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是得依該項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者,僅清算人本人方為適格,倘非清算人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即與上開規定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具狀陳稱:聲請人係德錩交通有限公司股東,該公司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召開股東會選任公司股東 呂玟橙 (原名: 呂勝龍 )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規定向鈞院聲報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既非德錩交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呂玟橙,依上說明,其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即與上開規定未合,其情形亦無從命其補正,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