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思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已給付新臺幣102萬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等)。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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