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汝權 相對人 曾東寳 相對人 林時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東寳、林時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林建營林江美貴 之債權,經分別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1.登記日期:民國83年1月25日。
2.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3.存續期間:民國8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4日。
4.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5.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6.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7.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8.相對人:曾東寳。債務人:林江美貴、林建營
(二)1.登記日期:民國83年1月26日。
2.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
3.存續期間:民國8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4日。
4.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5.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6.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7.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8.相對人:林時雄。債務人:林時雄、林建營緣債務人林建營於95年4月18日邀同相對人等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85萬元,借款期限為95年4月18日起至109年4月18日止,雙方約定如未按期攤還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及一切期限利益,詎屆期債務人並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地籍異動索引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變更借款條件契約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因債務人林江美貴已於88年1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時雄、 林益裕林秀錦林益興 ,本院於109年9月15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財產所有人:詳備考欄│├─┬───────────────────────┬────┬────────┤│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草屯鎮│炎峰││929│69.92│全部│├─┼───┼────┴────┴───┴─────┴────┴────────┤││備考│重測前草屯段696-11地號、曾東寳│├─┼───┼────┬────┬───┬─────┬────┬────────┤│2│南投縣│南投市│新草尾嶺││642│2627.3│全部│├─┼───┼────┴────┴───┴─────┴────┴────────┤││備考│重測前草尾嶺段279-18地號、林時雄│└─┴───┴─────────────────────────────────┘┌─┬──┬───────┬───┬─────────────────┬────┐│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範圍│││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材料及用途│││號│││屋層數│合計│││├─┼──┼───────┼───┼────────┼────────┼────┤│1│546│南投縣草屯鎮炎│住家用│一層:38.85││全部││││峰段929地號│、鋼筋│二層:41.48││││││--------------│混凝土│合計:80.33││││││大成街36巷15號│加強磚││││││││造、2││││││││層││││├─┼──┼───────┴───┴────────┴────────┴────┤││備考│重測前草屯段1217建號、曾東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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