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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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凱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0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未扣案偽造之「 江睿翔 」印章壹枚及附表「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凱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6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9日確定,113年3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未扣案之偽造「江睿翔」印章1枚及被告持上開偽造印章蓋用在「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上之「江睿翔」印文1枚,係偽造之印章及印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凱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2年3月9日起至113年3月8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未扣案之「江睿翔」印章1枚係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並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江睿翔」之印文等情,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偵卷第29至31、100頁),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揆諸前揭說明,偽造之印章及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印文備註1111年11月15日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立同意書人欄偽造之「江睿翔」之印文1枚見偵卷第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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