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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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邱俊霖
黃信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 陳溪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薛雅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