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0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國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國琳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牌照號碼000-0000號電動機車」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動機車」,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江國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
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 謝孟鈞 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另竊取之機車黑色車牌框1個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5頁);再考量其所竊財物價值、犯罪情節、手段及動機;再酌以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機車黑色車牌框1個為本案犯罪所得,業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5頁),依上揭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臨股
113年度偵字第34539號被告江國琳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之0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國琳於民國113年2月19日21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見牌照號碼000-0000號電動機車停放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謝孟鈞所有之機車黑色車牌框1個得手。嗣謝孟鈞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謝孟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國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孟鈞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職務報告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黑色車牌框1個,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檢察官黃政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陳郁樺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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